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《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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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年09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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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阳市教育局文件
德教办〔2018〕53 号
德阳市教育局
关于印发《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招生
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、经开区社会事业局,市直属学校:
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
入学工作的通知》(教基厅〔2018〕5 号)、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
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
通知》(川教函〔2018〕157 号)精神,现将《德阳市教育局关
于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德阳市教育局
2018 年5 月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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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阳市教育局
关于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
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招生行为,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
序,促进公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
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
入学工作的通知》(教基厅〔2018〕5 号)、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
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
通知》(川教函〔2018〕157 号),结合我市实际,对做好全市中
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指导思想
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
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,坚持立德树人
的育人目标,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,规范公、民办中小
学校办学行为,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,办好人民
满意的教育。
二、工作原则
(一)依法规范原则。按照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民办教育促
进法》依法办学,深化普通中小学招生制度改革,进一步落实
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,规范有序开展普通高中招生考试。
(二)阳光招生原则。实施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阳光招生,
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,统一招生工作流程,主动接受社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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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。
(三)属地管理原则。按照“属地管理”和“谁主管、谁
负责”的原则,义务教育阶段公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以县
为主,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。
三、工作措施
(一)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
1.全面实施划片就近入学。坚持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(含
普通高中的初中部)划片招生,小学生源均由就近入学方式确
定,公办初中95%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。各县(市、区)
教育局要科学制定本辖区内招生实施方案,要加强划片统筹管
理,根据实际积极稳妥实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。逐步建立辖
区内中心城区学区制度,加强区域内生源科学引导,在多校划
片工作中,应将就近入学和家长学生意愿有机结合。初中学校
省级体育传统学校项目和市级高水平艺术团招生,由县(市、
区)教育局统一申报,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,市直属学
校以校为单位向市教育局申报。
2.坚决执行免试入学。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执
行免试入学原则,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通过面谈、游戏等方
式考察学生综合素养,面谈录取的时间、程序、录取办法及规
则、安全应急预案(含交通、安全保卫)等报教育行政主管部
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。所有公、民办不得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
相形式的考试方式选拔生源;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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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,提前选拔、特殊培养学生;不得以各类
竞赛、考试证书、荣誉证书、学习等级或培训机构的测试(学
习)成绩等作为招生入学、转学、插班依据或参考;不得登记、
收取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的证明材料(含复印件),不
得要求填报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证书情况;不得在起
始年级预留学位并通过中高年级增班转学等形式从其他学校选
拔学生。
(二)强化招生计划管理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要加强对区域内招生计划的管理,
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摸底数和小学毕业生数(含已办理居住证
适龄儿童、随迁子女)、学校规模合理科学制定招生计划。市教
育局将根据当年初中阶段学生毕业人数、高中学校办学规模、
高中学校招生意愿、县域间普通高中学校资源分布等统筹下达
各学校招生计划。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以50%
以上的比例合理分配到服务区内的初中学校,并适当向薄弱初
中、农村初中倾斜。
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属性分类原则,民办义务
教育学校要积极参与随机派位招生制度改革,学校招生计划30%
以上名额在报名学生中由随机派位方式确定,剩余名额可采取
面谈等方式确定;对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30%的民办义务教育
学校,应录取全部报名学生。
公、民办学校均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(办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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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模),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,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
生、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。要强化班额管理,在逐年消除
大班额的基础上,坚决防止出现新增大班额。各县(市、区)
教育局要加强学籍管理,防止“人籍不一致”、注册班级与实际
班级不一致,市教育局将加大对学籍注册的督查力度。
(三)规范招生范围和方式
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经批准不得异地开展招生工作,
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面向全市范围招生,民办学校按照《民
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自主确定招生范围。根据改革要求,
可给予部分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和经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
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,其自主招生资格和方案由市教育局
审批,跨市(州)招生工作根据省教厅相关要求规范开展。
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未经教育厅批准擅自跨市(州)招
生;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和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
织招生考试;严禁公、民办学校委托个人、社会中介机构组织
代理招生;严禁公、民办学校以金钱、物质、为亲属安排工作
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。民办普通高中
学校招生录取一般应以中考成绩为主要依据,要严格执行各地
各级别最低分数控制线要求。未经当地市教育局批准,民办普
通高中学校不得在其辖区内举行自主招生考试。
(四)规范招生时间和程序
1.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。义务教育阶段公、民办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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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招生工作由县(市、区)教育局统筹安排同步开展,旌阳区
教育局负责德阳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。各县(市、区)
教育局于每年3 月开展适龄儿童人数摸底,4 月制定并公布当年
招生方案,5 月开展学生信息采集工作,征集多校划片学生志愿;
5 月下旬—6 月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登记报名工作。
2.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由市教
育局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,具体实施办法以当年的中考中招文
件为准。普通高中民办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实行自主招生,
其自主招生实施方案和结果需按照当年中考中招文件规定的时
间上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。严禁招收未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
试的市内学生和成绩等级为D 等的学生,严禁招收当年已被市
教育局统招录取到其他学校的学生。
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、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、安排
招生,严禁在学生完成小学毕业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自
行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新生,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
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,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剥夺初
中毕业学生参加中考和录取的机会及权利,严禁以学制改革为
名提前选拔生源。
(五)规范招生宣传和信息发布
加强招生宣传管理,实行招生信息“七公开”。按照招生工
作管理权限,由市、县两级教育局统一发布公、民办学校招生
工作相关信息,包括招生政策、招生计划、招生范围、招生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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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、招生方式、收费标准、招生结果等。根据相关规定,民办
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,完成备案
手续后可自行发布(备案表见附件)。公、民办学校招生信息
(广告)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当年的4 月。经审核的招生
信息要采取多种渠道在当地的主流媒体、教育网站、学校公示
栏等公布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区域内组织
开展招生工作的教育局制定。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,
严格审核相关内容,任何学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布任何与招
生有关的信息。严禁出现违反招生宣传和信息发布规定的内容、
严禁出现涉及非本校的内容。招生宣传必须规范、合法,不得
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。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
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考、中考排列名次;不得利用新闻媒体、
宣传车、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、中考升学率和高
考、中考状元。加强信息发布渠道的管理,各学校要自觉管理
好学校网站,加强面向家长组建的各类招生微信群、QQ 群等自
媒体工具的管理,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。各学校要组织本校
教师学习教育政策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,自觉维护良好
的教育形象。
四、建立监督问责机制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辖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,
强化招生纪律,严格落实教育部提出的“十项严禁”,对各类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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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招生行为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。对各县(市、区)教育部
门违规的,市教育局将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取消评优评先资
格、撤销荣誉称号、在年度目标考核相关项目中实行“一票否
决”等处理并限期整改。对学校违规的,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
部门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取消评优评先资格、撤销荣誉称号
并限期整改,且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;不
得命名省依法治校示范校。对民办学校违规的,由教育行政主
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,核减招生计划,并予以警告;情节严重
的,依法责令停止招生、不予年审、吊销办学许可证。对个人
违规违纪的,应依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等相
关政策规定,由所在学校、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,
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评优评先资格,直至行政处分;对情节严
重、屡教不改的,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,解除教职工的聘用(劳
务)合同,撤销局长、校长的领导职务。同时,对以上违规行
为,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。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根据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,制定本
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细则。
德阳市教育局
2018 年5 月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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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德阳市民办学校招生章程备案表
学校名称 学校负责人
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
联系人及电话 招生范围
办学审批机关名称及文
号
办学许可证号
章程发布方式
章程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
招生章程主要内容(可附页填写):
学校(盖章): 学校法定代表人(签字):
年 月 日
1.本表一式3 份,完成备案手续后,审批单位、民办学校、发布媒体各一份。
2.各民办学校于当年3 月20 日前将该备案表及招生章程相关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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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
德阳市教育局 2018 年5 月24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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